2025-12-24
尊敬的获证组织及相关方: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025年第16号公告,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规则是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对认证申请、审核实施、证书管理及获证后的保持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确保贵组织平稳衔接新版规则要求,保障认证活动合规有序,持续维护认证证书的有效性,现将新版规则中增加或变化的内容告知如下:
1、认证申请条件(详见新版规则5.1.2),增加或变化内容如下:
——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 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 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2、认证转换条件(详见新版规则5.2.3),增加内容如下:
—— 认证机构具有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内QMS认证的认可资格;
—— 认证委托人持有的认证证书带有认可标识,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未被原发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处理;
—— 原发机构的认证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认可资格到期、被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3、认证合同及费用(详见新版规则5.3.1),增加内容如下: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直接向认证机构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
4、初次认证两阶段间隔时间要求(详见新版规则5.6.1),增加内容如下:初次认证分两个阶段进行,两个阶段间隔不少于5日且不超过6个月,超过期限需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监督审核时限要求(详见新版规则5.4.1.4),变化内容如下: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6、再认证审核时限要求(详见新版规则5.8.2/5.12.4),变化内容如下:
—— 若未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认证机构应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届时,将导致认证成本增加,且无法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连贯性;
——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未完成再认证审核,则不应予以再认证(应当按照初次认证项目重新认证)。
为此,提请获证组织密切关注认证证书到期时间,建议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完成以下工作:提交再认证申请、签订认证合同、缴纳认证费用,确保预留足够时间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
7、现场审核时机(详见新版规则5.5.1/5.4.5.3),变化内容如下: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8、首末次会议(详见新版规则5.5.3),变化内容如下: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9、最高管理者要求(详见新版规则5.5.4),增加内容如下: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QMS 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10、终止审核要求(详见新版规则5.5.5),变化内容如下: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11、证书保持与使用(详见新版规则6,7,10),变化内容如下:
—— 获证组织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单独使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若在包装或宣传中使用,须同时标明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
—— 获证组织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组织重大变化;资质许可变更或失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证范围内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
12、认证记录(详见新版规则10.5),变化内容如下: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本告知函附件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敬请贵组织详细查阅,研读。同时,我公司按照新版规则要求同步修订了《公开性文件》,请大家在我公司官网获取新版《公开性文件》。
若对新版规则内容存在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具体条款,可随时联系我机构审核部,联系电话010-62115558-305。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任与配合。让我们携手,以新版规则实施为契机,共同筑牢质量管理根基,实现高质量发展。
附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北京国金衡信认证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