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07-2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认证函[2004]121号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
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有关质量认证机构:
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发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又公布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为进一步减轻认证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充分利用认监委批准的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认监委委托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认证机构最新认可的业务范围、认证经验和行为记录,向认监委重新推荐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经审查研究,同意授权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等53家质量认证机构,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颁发机构。原国认证函[2003]65号自本文件发出之日起废止。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